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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政策动态

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1月13日,证监会通过第204号令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该办法草案于2016年4月制定,历经长达五年多的征求意见过程;此次发布标志着证券经纪业务领域的管理办法正式落地,突出了经纪业务的基础性地位。在此之前,经纪业务领域的监管主要依据《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该规定于本次新法发布时废止。


《办法》从经纪业务内涵、客户行为管理、具体业务流程、客户权益保护、内控合规管控、行政监管问责六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将证券经纪业务定义为“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强调经纪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属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持牌展业构成违规。二是加强客户行为管理,要求证券公司严格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切实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适当性管理、账户使用实名制等工作。三是优化业务管理流程,要求证券公司严格落实交易管理职责,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并加强出租交易单元管理。四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将交易佣金与印花税等其它税费分开列示,保护投资者知情权;为投资者转户、销户提供便利,不得违反规定限制投资者转户、销户。五是强化内部合规风控,要求证券公司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管理、人员管理、业务管控、信息系统建设等,强化证券公司内部管控责任,防范经纪业务风险。六是严格行政监管问责,要求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从严采取措施;加强对非法跨境经纪业务的日常管理,稳步推进整改规范工作。

 

提示分支机构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业务实际,对现有规章制度、业务流程、人员行为规范、技术要求等进行比照自查,特别是涉及适当性管理、账户实名制使用、资金监控、异常交易管理、营销行为规范、对外展业系统、客户回访、分支机构人员场所管理、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经营限制等内容,做好内部材料保存和相关培训宣导工作。

 

证监会修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

1月13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及配套规范性文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3]2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经营机构私募资管规则体系进一步完善,私募资管业务进入规范有序发展的新阶段。


本次修订充分吸纳了资管业务规范整改经验,回应了部分规定适应性不足等问题,兼顾了市场合理诉求,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规定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对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二是放管结合,促进私募股权资管业务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对私募股权资管计划分期缴付、扩募、费用列支、组合投资等规制进行一系列优化,适应私募股权资管业务投早、投小等业务特点,同时强调防范“明股实债”等违规行为。三是适当提升产品投资运作灵活度,更好满足市场需求;包括完善集合资管计划人数限制规定、允许最近两期均为A类AA级的期货公司投资场外衍生品等非标资产等。四是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安排;包括完善私募资管计划负债杠杆比例限制,加强逆回购交易管理,强化关联交易规制等。

证监会将扎实推进资管规定落实工作,引导经营机构不断提升合规风控水平和专业管理能力,有效防控业务风险,实现私募资管业务的规范、稳健和高质量发展。

 

本次修订是对经营机构私募资管规则体系的全方位升级,需关注的要点较多。提示分支机构对法规内容作全面研读,考虑对私募资管类客户准入和业务开展的影响,例如,在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时,需按照“实质大于形式”原则识别主动管理责任人;在处理资管计划投资类业务时,需关注各类标的投资比例限制,防范“明股实债”投资、结构化发债行为等禁止性行为。

 

沪深交易所发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新规则

2022年12月30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控制》,2023年2月6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协议回购参与者为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强调投资者应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并承担风险。二、申报及委托要求。强调经纪客户签署的必要文件由证券公司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当自行审慎评估对手方、质押券信息,正回购方应当充分向逆回购方披露产品信息;对超过回购利率报价和折算比例相应限制的需进行原因备注;禁止正回购方以自身或者关联方发行的信用债券作为担保品开展协议回购融资交易。三、违约处置。回购双方应当对违约情形下的质押券处置方式和违约宽限期进行自行约定。四、存续期风险管理。参与机构应制定相应的风控制度和流程,建立健全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控体系,完善对经纪客户参与协议回购情况的监测及数据报送工作。对于正回购方潜在违约或无力偿还等情形,参与机构应督促改正或降低隐患,履行报告义务。五、参与机构内部风控机制。明确参与机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具体要求,包括建立内部风险管理制度、业务隔离制度、交易监控制度,并指定联络人等。

 

提示分支机构融会理解规则内容,配合总部开展制度流程梳理、协议模板修订及相关客户端和系统改造;关注协议回购申报及委托新要求,持续开展存续期风险隐患监测,做好风险上报;深入开展投资者教育,贯彻交易主体自主协商和自担风险的理念意识。

 

剑指网络非法荐股,两部门发布《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治理工作方案》

2022年12月23日,网信办秘书局、证监会办公厅发布《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治理工作方案》指出,严格落实证券业务必须持牌经营要求。


《方案》确立了“2023年3月底前,现有网上涉股市‘黑嘴’、非法荐股的信息、账号和网站平台得到基本处置;2023年6月底前,证券业务必须持牌经营的要求得到落实,网上证券信息内容明显改善,非法证券活动多发频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的工作目标,提出了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和协同监管三方面基本原则,明确了四项工作举措:清理处置涉非法证券活动的信息、账号和网站,严格落实证券业务必须持牌经营要求,建立健全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常态化处置工作机制,加强网上宣传引导助力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方案》指出,“有关账号在推广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发布证券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要明示所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证券公司名称、个人真实姓名及其登记编码”。

 

提示分支机构加强互联网账号的运营管理,及时清理不规范账号及内容;员工在利用网络开展业务时需慎重发表言论,严格遵循公司有关规定,不得借公司名义发表个人观点言论,也不得转载没有标明来源和出处的文章或内容。

 

近期监管处罚案例暴露执业资格不匹配、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委托招揽等漏洞

1月6日,湖北证监局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对长江证券某营业部员工钱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经查,当事人在从业期间,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行为。2022年12月30日,深圳证监局发布消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罗某在国信证券、中信证券先后任职期间,利用其母亲、配偶账号违规买卖股票;依据2005年《证券法》规定,罗某被采取行政处罚措施。2022年12月20日,贵州证监局消息显示,国融证券某营业部经纪人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将开户二维码交由他人协助开户,并要求账户持有方按指示进行基金交易,承诺承担投资损失的行为;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贵州证监局对营业部和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上述处罚案例暴露出部分机构的合规管理漏洞,在人员从业资格和执业行为规范管理方面仍未尽如人意;从时间上看,部分违法事实可追溯至十年前,体现出从严监管、终身追责的高压态势。提示分支机构严格落实监管要求,重点关注人员从业资格、销售适当性管理、员工廉洁从业和利益冲突管理等问题多发领域,杜绝合规风险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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