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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政策动态

证监会修订规则严管“假外资”,进一步完善沪深港通机制

6月2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的决定》,明确规定“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入的股票的权益”,但“沪股通和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此举意在防范不法投资者通过两种途径交易从事跨境违规活动,杜绝给市场造成北向交易中存在“假外资”的不实印象。新规还明确为期1年的过渡期安排,规定内地投资者不得在香港经纪商新开交易权限,但存量内地投资者可继续通过沪深股通买卖A股;过渡期结束后,存量投资者仅可通过沪深股通卖出A股。无持股内地投资者的交易权限将由香港经纪商及时予以注销。

 

监管清理“假外资”的举措有助于防范跨境违规投资风险,优化真实外资的投资环境,有助于A股市场稳定和互联互通机制长期健康发展。分支机构应有针对性地加强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进行新规宣传,加强有关过渡期安排的说明,充分揭示互联互通机制下相关投资活动的风险,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沪深交易所进一步强化可转债交易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落实《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要求,在证监会统筹指导下,沪深交易所发布《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6月17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为进一步强化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两市交易所同步发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自6月18日起实施。上述规则明确规定可转债上市次日设置20%的涨跌幅限制,增设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同时,规则明确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增设“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量”的准入要求,强化投资者保护。

 

监管此举有助于抑制可转债市场投机炒作,引导资金回归理性投资,提升该市场投资者的整体专业度。分支机构应特别留意可转债市场的准入要求,在展业过程中落实相关适当性管理要求和风险揭示;加强投资者教育,确保投资者在了解熟悉可转债相关知识和交易规则后方能参与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沪深交易所修订沪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ETF正式纳入互联互通

6月24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明确了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具体安排,规范了内地投资者返程参与沪深股通交易行为,明确了内地投资者的范围和界定标准;对已开通沪深股通交易权限的内地投资者,新办法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安排。此外,两市交易所还联合中国结算共同修订了《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配合ETF纳入港股通标的范围的相关安排。

 

有关部门将更新制定相关制度、业务方案、标准协议和标准化流程,并开展技术改造。分支机构须特别关注资料提供、实名制以及禁止账户出借等证券账户管理要求。中国结算共同修订了《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配合ETF纳入港股通标的范围的相关安排。

 

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对多家机构和相关人员采取行政措施

近日,证监会及上海证监局、广东证监局、甘肃证监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对华龙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北京海吉星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海证券、光大证券(香港)等机构及相关人员采取了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违规事项主要涉及: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存在分析结论的合理依据不够充分、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存在不足;开展线上投资顾问业务时,未独立开展适当性管理,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未获取客户的住址、职业、财务状况、投资经验、诚信记录等信息,相关信息系统运行不处于公司自身控制范围,未能本地保存客户信息、适当性管理以及相关服务记录等资料;聘任不具备证券基金业务所需专业能力的人员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营业部在营销过程中存在向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行为;公司质押股权比例超过所持股权比例的50%;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没有遵守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规定。

 

监管机构对于证券公司展业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仍采取“零容忍”的高压姿态。分支机构应充分吸取有关案例的经验教训,规范执业活动,特别关注与人员执业资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廉洁从业、反洗钱等有关的合规风险,杜绝不合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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