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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政策动态

沪深交易所发布业务细则,拓宽境外资金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渠道

6月底,沪深交易所分别与中国结算联合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相关安排。上交所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委托具有上交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作为交易参与人参与债券交易,并委托具有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办理结算业务;已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作为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上交所债券市场。

深交所也明确规定已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持人民银行或人行上海总部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委托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作为交易参与人参与债券交易,并委托具有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按照经纪业务模式办理结算。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参与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为投资标的的基金等产品的发行认购、交易或转让以及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和债券借贷。细则还明确了境外机构投资者需注意事项和自律管理安排。

 

该细则规范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在沪深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的相关行为,拓宽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渠道,有助于提高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水平。证券公司在对相关类型客户展业过程中应关注监管规定,注意适当性管理、开户要求、客户资料保存、信息报送以及反洗钱等常见事项。

 

证券业水平测试细则出炉,资格考试遇颠覆性调整

7月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简称“《测试细则》”),就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绩管理、各方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调整为非准入类的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相应的考试名称变更为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并将测试分为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和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两类;二是将测试目的调整为综合考察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并规定达到科目要求的条件;三是在原社会统考基础上,针对从业人员推出专场测试和更加灵活的预约测试,明确考试实施要求和纪律要求;四是调整报名条件和成绩管理制度,设置成绩有效期。

为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管理,《实施细则》给与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安排。

 

证券行业进入新发展时期,原有以资格管理为基础的考试制度明显滞后于形势变化,《测试细则》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证券行业人员应以符合行业和对应岗位要求为能力目标,努力适应新的测试安排和成绩管理模式,严肃测试纪律,确保自身始终符合专业能力要求。

 

证券从业人员培训细则发布,新要求引发关注

7月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细则》(简称“《培训细则》”),对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进行了系统性规范。

根据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在每个培训周期内须完成不少于15学时的业务培训,且在党建引领、行业文化、职业道德方面的学时比重应不低于应完成培训学时的30%;同时,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将根据人员执业情况、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情况、处罚处分措施情况、诚信情况、其他执业声誉情况及为行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作出贡献情况实行差异化管理。证券公司承担向协会报送从业人员培训信息的义务,对于未按要求及时完成业务培训的从业人员,公司可依据内部制度做出处分,并按照协会规定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约束机制。培训细则旨在提高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能力,规范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协会同日发布了《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大纲(2022)》,对从业人员培训内容提出了指导性要求,明确了相应的培训范围和科目内容。

 

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定发生变化,现行从业人员培训规则难以适应行业发展及从业人员自律管理需要,《培训细则》在此背景下颁布,有助于规范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提高人员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能力。从业人员应该按照规则要求及时完成充足学时的业务培训,避免遭受内部处分,对自身执业声誉产生不良影响。

 

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向客户预估基金投资业绩,某证券营业部员工收警示函

6月29日,江苏证监局网站发布一则关于对某证券营业部员工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警示函内容显示,该员工在某证券公司南京双龙大道营业部任职期间,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存在向客户预估基金投资业绩等情况,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从业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应珍惜自身的执业声誉,严守合规底线,对于产品销售等风险高发领域应加强法规学习,恪守行为规范,严禁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在陈述所推介产品过往业绩时,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并提供业绩信息的原始出处,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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