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证监会发布公告表示,为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证监会于今年初启动货银对付(DVP)改革,修订《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目前,改革各项准备工作已全部就绪,将于12月26日正式实施。DVP是证券登记结算基础制度,是国际市场普遍采用的结算原则,用于防范证券和资金交收中的本金风险。本次改革遵循DVP原则的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阶段发展特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进。改革保持投资者现有交易结算制度和习惯基本不变,通过打标识的方式建立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之间的关联,明确违约处置安排,对广大个人投资者没有影响。改革统筹发展与安全,有利于从制度上增强结算系统安全性,进一步吸引境外资金进入中国市场,扩大高水平制度型对外开放。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切实做好DVP改革正式实施各项工作,保障改革平稳落地实施。
在制度设计上,改革“变”的是自营和托管业务的结算制度,在自营和托管业务中建立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之间的关联,“不变”的是投资者现有交易结算习惯。我们建议分支机构关注公司相关制度的修订,同步做好操作规则更新,并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
11月1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对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提出了优化公司债券审核注册机制,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强化存续期管理,依法打击债券违法违规行为等4个方面措施。证监会称,《指导意见》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做好融资统筹规划,防范高杠杆过度融资,实施发行人分类监管,提高优质企业融资便利性,健全以发行人质量和偿债风险为导向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体系,提升尽职履责有效性,畅通违约债券出清渠道,持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的债券违约风险化解机制,持续优化债券市场发展生态。《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审核注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程度,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激发市场创新发展活力,助力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同时明确,坚持市场导向,既要把好“入口关”,又要提高审核注册工作效率和可预期性。促进归位尽责,推动形成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市场约束机制。
全链条监管制度的确立和违法违规处罚力度的加强,将推动发行人、中介机构合理融资、合规展业。保护性条款也将促进交易所债券投资者保护力度和参与方的履约意识的加强。在违约处置方面,债券置换、回售转售、违约债务转让等机制的发展,有赖于专业投资者的增加、企业主动风险管理意识的提升。希望分支机构加强投资者教育,充分宣贯指导意见,帮助客户提升主动风险管理意识。
11月25日,证监会发布消息,根据举报工作实践经验,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24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内部知情人员有重大贡献的,较大幅度提高奖励金额上限。二是有机衔接12386服务平台制度。接收证券期货违法线索网络举报渠道调整为中国证监会12386服务平台,并进一步明确举报接收转办的工作机制。三是强化处理举报工作要求。符合条件的举报,举报处理单位予以登记并采取适当方式核实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知情人士举报制度,是成熟资本市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机制之一,2020年3月实施的《证券法》增加了我国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将举报奖励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此次修订进一步彰显了证券监管机构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坚强决心。建议广大分支机构予以充分重视,加强内部合规宣导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广大从业人员应严守底线,珍惜声誉,远离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11月24日,四川证监局网站消息显示,华龙证券成都某营业部从业人员刘某在任职期间,借用他人账户开立证券账户买卖证券,成交达660笔,成交金额近1500万元,累计盈利三万多元。四川证监局对刘某违法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已终结。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违规炒股行为看似稀松平常,实则暴露了仍有部分从业人员心存侥幸,妄图掩耳盗铃,谋取私利,最终因小失大。监管机构对于证券公司展业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仍采取“零容忍”的高压姿态,广大从业人员应充分吸取有关案例教训,规范执业活动,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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